桦川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06年7月11日通过)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桦川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共桦川县委领导下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纽带和桥梁,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组织团结全县文艺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正确的舆论引导人,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充分发挥文学艺术在我县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桦川县作家协会、音乐舞蹈家协会、美术书法家协会、曲艺家协会、摄影家协会、民间民俗艺术家协会、民间文学创作家协会七个协会组成。本会与各文艺协会是直属关系,对各协会有领导、管理、协调、联络和业务上指导的职责,并承担团体会员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
第五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佳木斯文联,并愿意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采取座谈、研讨、考察等多种方式组织和推动会员和文艺爱好者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和科学技术知识,学习上级文艺领导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努力提高文艺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艺术水平,促进文艺创作观念的更新,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知识和谐社会服务。
第七条 本会要加强同上级文艺团体的联系,沟通信息,搭建推荐文艺新作和文艺新人的平台。要树立精品意识,鼓励文艺工作者,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把握时代脉搏,推陈出新,创作优秀作品,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八条 努力继承和发扬各民族文学艺术传统,挖掘民族文宝藏,弘扬民族优秀文化,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作家、艺术家,促进各民族文学艺术的发展。
第九条 坚持科学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沟通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与文艺界之间的联系,积极向党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方面反映我县文艺界的情况和要求,并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社科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共同为建设我县的社会主义文明做贡献。
第十条 本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努力加强文艺界的团结,鼓励不同观点、流派自由讨论,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利,营造宽松、和谐、积极、向上的文艺创作和学习的环境。
第十一条 本会遵循宪法和有关规定创办会刊,提供会员学习创作、交流经验的园地;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文化艺术活动。
第十二条 本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产业。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文化事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具有一定的学识水平和社会影响力。本会会员要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自由讨论本会各种重大事务的权利。参加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对本会的会议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第十五条 本会维护宪法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民主权利,保障我县文艺爱好者从事创作、演出、评论及学术探讨活动的自由。在其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有责任采取保护措施,直到诉诸法律。
第十六条 本会鼓励会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离退休后,继续参予和支持本会工作,对确能履行本章程义务的,保留其参加本会(协会)的资格。否则会员资格自动卸免,由原推荐单位按一定程序替补;如因工作需要而填补,由各协会协商提名,由主席会议批准。
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如调离工作岗位,由主席会议按一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免去其职务;如因工作需要而增补,由主席会议协商提名,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参加本会(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由主席会议审议,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本会(协会)资格。
第三章 联合会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桦川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分层次选举产生文联委员会、副主席(若干人)、主席。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主持日常工作。本会设名誉主席一名,名誉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会议决定聘任。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本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本会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五、参加本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会员应遵守和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二、会员有遵守和履行本会会议决议的义务。
第二十条 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订、修改桦川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组织、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产生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建议名单。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做出决议。
五、参与对本会重大决策的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桦川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桦川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桦川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代表会议前召开全体会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取第一次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
三、 组织实现本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经主席会议决定,任免本会副秘书长。
六、审议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并按程序提交给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协会及其它工作机构,本会参加单位、会员名额和人选及协会(界别)设置,或有必要增加、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由主席会议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代表大会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延期或提前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四条 本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本会的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拔款;
二、会员会费;
三、兴办文化产业,开展法律允许的有偿服务、经营活动和其它正当收入;
四、社会赞助。
第四章 协 会
第二十六条 作家协会、音乐舞蹈协会、美术书法协会、曲艺协会、摄影协会、民间民俗艺术协会、民间文学创作协会是联合会,具有事业性的基层组织,各协会在有条件的单位部门和人民团体经本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可设立相应的事业性分会。
第二十七条 加强协会组织建设,按规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秘书长;可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协会的参加单位、会员名额和人选,或每届协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会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由各协会提名,经上届主席团会议审议同意后,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协会应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组织实现桦川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规定的任务和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有计划的开展学习型、服务型和创新型协会的创建活动;
三、注重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培训是统一思想、增进团结的需要;协会切实履行职责,教育和引导会员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武装自己和头脑,以现代科学知识来提高自身的素质,从而做到以高质量的工作成果来完成实代赋予的光荣职责;
四、组织会员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积极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事业献计出力;
五、开发文化产业,鼓励支持会员兴办文化产业,开展法律允许的有偿服务、经营活动,增加收入,保证活动顺利开展;
六、组织会员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桦川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主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桦川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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